(上接“察右中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六章)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凡为我旗引进资金、项目、技术、设备的国内外人士和单位,均按其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是引进无偿资金或物资(不包括国家计划性拨款投资)的中介人,引资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引资额10%的奖金;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引资额15%的奖金。
第二十五条 引进有偿使用资金,使用期在一年以上,根据使用年限长短、资金额度、利率等相关情况,按引资额0.5-5%奖励中介人.
第二十六条 凡引进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国家计划性拨款投资,不含商业性开发),按其投产后一年内上交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中介人。
第二十七条 凡引进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名牌企业以及专业人才来我旗合办、领办、创办各类企业的,由受益方按当年新增效益的10%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第二十八条 奖金的支付渠道,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受益单位(企业)不明确的独资经营企业或投资于公益性事业的,奖金由旗政府支出。
第二十九条 对在招商引资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除领取中介费和奖金外,要给予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对贡献突出的各级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于贡献突出又有就业要求的家庭,可以给予安置工作的特殊奖励。
第三十条 各种奖励资金的支付,由招商引资受益单位填写申报表,由旗会计事务所对其引资(或物资)和奖金来源进行验资认证,经对外经济合作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现有企业技改扩建新上项目(生产线)享受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三十二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它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以及我旗鼓励发展的重大项目,根据不同情况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特事特办。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3月20日下发的《关于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引进企业或签订的协议合同仍按原协议执行。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