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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中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促进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区、盟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我旗的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和区、盟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规定外,还可享受本办法给予的优惠和奖励。


第二章   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开发


第三条 凡在我旗兴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者,分别不同情况采取转让、租赁或划拨的形式,使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各类土地使用权的时限为: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40年。在完成总投资的80%以后,期满续用的,经批准后可延长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合资合作,联营入股。


第四条 对属于我旗重点发展并在统一规划的工业园区新建的工业企业,采取划拨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其中投资额为500万元的,免交土地使用费5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的,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1000万元以上的,免交土地使用费15年。


第五条 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开发国有五荒(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进行生态建设用地的,可以出让给开发商,长期使用。


第六条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安居工程占用非农业用地的,按土地使用地价优惠50%收费。


第七条 对兴办科技、教育、卫生、交通或其它公益事业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费。


第八条 鼓励客商在我旗进行矿产资源勘探。探矿权人投资在我旗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地,可依法优先取得采矿权。


第三章 税收和信贷


第九条 在我旗新办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属国家鼓励或我旗重点发展的产业,经批准,从投产之日起,从该企业征收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政府全额返还支持企业进行技改扩建,后三年返还50%奖给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和以废气、废料、废渣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政府全额返还支持企业发展,后五年返还50%奖给企业。


第十条 对能源、交通、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 凡投资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和福利事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政府全额返还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向企业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只按最低标准收取上缴部分,属于地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三条 凡在我旗进房地产开发的投资商,收取城镇配套费的标准,每平米最高不得超过50元;工程质量费的收取标准,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办理有关手续只收工本费,其它收费一律取消。


第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要对符合产业政策并具有还贷能力的投资商,给予信贷扶持。

第四章  国有集体资产出让

第十五条 鼓励投资商利用、嫁接、改造我旗国有集体企业,对原企业资产可按低于实际评估价格20-50%出让。国内外名优企业、企业集团利用我旗原企业固定资产开发新项目,所利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无偿出让。

第五章 专业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 对在我旗进行红萝卜、马铃薯、肉食品、皮毛等专业市场新建交易设施、坐地收购贩运的客商,二年内免征工商管理费。


第十七条 对各专业市场的外地客户,一律免收户口暂住费和暂住人口管理费。

第六章 优化投资环境

第十八条 凡在我旗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实行全程服务制和限时审批制,由旗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属于本旗范围内审批的要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各部门审批回复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实行各项优惠政策落实责任制。各有关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故意刁难、违规违纪问题,由旗投资环境办公室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坚决制止三乱行为,为投资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外地客商来我旗投资办企业的,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进行检查、达标、赞助等活动,不得直接进入企业收费;不得擅自采取停电、停水、吊扣执照、冻结帐户等惩罚性措施。需正常合理收费的每年3月1日前报旗财政局核准并经政府审批后,由财政组织有关部门按季统收。


第二十一条 对外地投资商及其家属愿意在我旗落户的,从快办理,免收各种费用;并且在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上优先给予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各类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由旗对外经济合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享受条件进行核实认定后,报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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