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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基本政策 | |||||
| 作者:admin 招商引资来源:内蒙人走遍中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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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外商投资更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中国政府制订并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简称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简称目录),以法规形式将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公布于众。产业指导目录是投资方向规定的配套政策。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比照该规定执行。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对原有的规定和目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行。新目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积极鼓励外商来华投资。鼓励外商投资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如取消港口共用码头的中方控股要求。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二是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相衔接,按照承诺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和时间表,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同时将有关承诺的内容列为目录的附件。 三是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 四是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 根据新目录,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将主要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领域:一是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二是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三是鼓励外商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外商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四是鼓励外商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机械、轻工、纺织等传统工业,实现装备工业的升级换代。五是鼓励外商投资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和市政工程。六是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七是鼓励外商投资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从事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中国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也将进行改革。但由于外商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一部分,因此其改革将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一并进行,新规定对此没有做出新的规定。目前,外商投资项目审批仍按现行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 地区政策 在地区投向上,中国政府主要是通过设立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辟沿海开放城市等政策措施吸引外资。在这些区域中,中央政府下放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并在海关管理、税收与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土地使用、劳动管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等方面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使国外资源更容易更集中地进入这些区域。中国的对外开放首先以东部沿海地区先行,分阶段、分层次逐步向内陆地区推进。东部地区的投资环境比较优越,优惠政策比较多,绝大部分改革措施率先在东部地区进行。因此,多数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此区。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战略重点逐渐西移,中国政府对中西部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大大加强了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加快了水利、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在继续发挥东部地区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优势,支持东部地区积极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出口型产业的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外资向中西部地区。 为此,中国政府制定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分别列出了中西部地区20个省(区、市)在环境、资源、人力、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有显著优势和潜力的产业、产品。同时,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的需求,适时对此目录进行调整、修订。 目前,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政策主要有: 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享受《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鼓励类项目的各项政策和其他有关优惠政策;对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度,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 适当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的国内配套资金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主要用于该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和环保建设项目;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 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内资企业; 允许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将优先安排一批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环保项目在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并加大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筹措的一部分资金,可按中国法律法规向中国境内银行申请借款,其借款期限、利率、手续费与内资企业基本相同。外商投资企业在按规定办理了外债登记手续后,可以直接向境外银行借款,借入的外汇资金,应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一定比例的股本贷款。 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十五”期间利用外资规划 “十五”期间,中国利用外资的重点将从引进国外资金向引进先进技术、现代化管理和专门人才转变;利用外资的领域将从加工工业为主向服务领域大力推进;利用外资的方式在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为主的同时向多方式引资拓展;政府对利用外资的管理将从行政性审批为主向依法规范、引导、监督转变。 “十五”期间,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任务是: 第一,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为重点,促进利用外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国内资金供求、国内消化吸收能力等各方面情况,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为重点,努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力争使利用外资结构有比较明显的改善,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利用外资比重有较大提高,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明显增长,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的项目数量显著增加。 第二,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的大趋势,修订和出台《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管理方法,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业、高技术产业、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大力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技术升级,积极吸引奖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力争形成一批产品面向国际市场的生产基地,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第三,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有步骤地推进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根据中国经济发展需要和入世承诺,有步骤地对外开放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商业、电信、旅游等行业在内的服务领域,发展各类外资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教育、卫生等方面,重点引进国外先进的经营方式、管理经验和人才,促进国内服务行业总体水平的提高。 第四,大力引入国外跨国公司投资和其它外资方式,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改造。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总体部署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选择一批已完成公司化改制或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有计划地向外资出售部分股份,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外,其他企业可以由外方控股。有重点地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分期、分批地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市。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内企业实现战略性合资、合作、使吸收跨国公司投资所占比重有明显提高。 第五,积极扩大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本地优势,以中西部地区省会城市、条件较好的大中城市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为重点,尽快完善投资软硬环境,在局部地区形成相对完善、具有一定优势的投资“小气候”,集中资金、人才、技术等力量,发展一批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吸收外资新的突破。 东部沿海地区要继续发挥开放程度高以及资金、人才、技术、区位等多方面的优势,扩大吸收外资,积极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出口型企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外商投资项目的技术档次和附加值,增创新优势,进一步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六,合理利用国外贷款,提高质量和效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继续保持一定规模,由以往的基础设施为主逐步转向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扶贫及社会发展项目并重。严格控制国际商业贷款,必须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主要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合理使用还款期限长、融资条件较优惠的出口信贷、严格控制对外发债和借用其它国外商业性贷款。 第七,加强外债全口径管理,完善外债借用还机制。继续控制中国外债总规模,注意保持外债合理的期限结构、币种结构和债务人结构,将外债各项主要指标控制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严格监督各项外债指标的变化,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十五”期间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 一是完善涉外法律法规,大力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的承诺,抓紧清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各地方的政策规定。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以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出发点,依靠政策和信息引导投资行为,大幅度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 二是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引导,执行规范的利用外资政策。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有重点地采用鼓励政策和措施引导外商投资。对基础设施、农林水利和生态环保类投资项目,可给予扩大经营范围等优惠。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同时创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有步骤地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是改进国外贷款管理,加强对外债的监控和指导。改进对国外优惠贷款的管理,简化贷款的审批和使用程序。适度合理地利用国际商业贷款。研究确定科学的对外发债机构资质认定方法。结合在华外资金融机构逐步享受国民待遇,研究制定对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境外借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办法。 四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适应开放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机制。国民经济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商业、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监督。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趋势,加快完善开放型经济下的宏观调控机制。研究提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资本项目管理新思路,更好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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