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五”期间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
一是完善涉外法律法规,大力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的承诺,抓紧清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各地方的政策规定。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以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出发点,依靠政策和信息引导投资行为,大幅度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
二是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引导,执行规范的利用外资政策。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有重点地采用鼓励政策和措施引导外商投资。对基础设施、农林水利和生态环保类投资项目,可给予扩大经营范围等优惠。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同时创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有步骤地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是改进国外贷款管理,加强对外债的监控和指导。改进对国外优惠贷款的管理,简化贷款的审批和使用程序。适度合理地利用国际商业贷款。研究确定科学的对外发债机构资质认定方法。结合在华外资金融机构逐步享受国民待遇,研究制定对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境外借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办法。 四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适应开放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机制。国民经济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商业、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监督。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趋势,加快完善开放型经济下的宏观调控机制。研究提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资本项目管理新思路,更好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